河北邯郸市“偷爷爷”盗窃案质疑七年无果

  本案的发生是基于宗教信仰这一特殊背景而非一般生活经验所能理解。这一以“秘密窃取”始、以“公开供奉”终的行为,是在“宗教”这一特殊的背景下进行,其特殊性不可忽视。

  七、非法占有与非遗的关系:“偷爷爷”这一习俗成为获得政府许可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恰是因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与行为,才使得其成为被人们传颂并流行至今的民俗,因为真正的犯罪行为不可能成为教人向善的宗教习俗。也正是因为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承载着地域性的民俗传统文化基因,且不被人民视为犯罪和违反伦理道德,才被政府认可为非遗,予以保护。

  处理本案应当充分考虑刑法的谦抑性,本案所涉及的宗教背景、宗教物品、宗教场所以及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偷爷爷”习俗均在全国尚属首例。

  鉴于本案涉及法律与非遗等特殊背景,适用法律时应秉持谦抑、审慎、善意以及能动司法的理念,充分考虑其主观心态、所窃取物品的性质、展示场所,以及行为方式的历史渊源和产生的社会影响等极为特殊的因素,最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八、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解说:非暴力型犯罪,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30%”,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被害人谅解的;(二)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三)当事人李龙江在案发后积极退还了全部物品并获得受害人谅解,应对其给予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这样做,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保护了非遗习俗和宗教文化的传承。

  九、此案,特别邀请了著名法学专家对此案进行了论证,宋北平,中国政法大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专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咨询专家;朱崇坤,法学博士,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副秘书长、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马志毅,中国政法大学制度学研究院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等等。

  法学专家论证后建议

  (1)当事人主观没有占为己有,客观也不存在占为己有,构不成“盗窃罪”;

  (2)“盗窃”的物品价格鉴定,程序违法,存在极端瑕疵;

  (3)涉及当地非遗习俗文化,有主管部门证明,属于公益活动,不可复制;

  (4)当事人退回了所有“盗窃”物品,得到谅解,且社会危害不大;

  (5)当事人获刑七年半一直处于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反复状态中,于法、于情、于理均不妥当。

  综上,请求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河北省、市人民法院可以提起再审,真正实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这起案件,全国当属于首例,我们予以持续报道。

  (来源:观察网 伊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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