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包头10月19日电 (记者 李爱平)10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及神华能源有限公司胜利分公司原总经理隋国文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宣判。隋国文一审获刑11年。
图为宣判现场。包头市检察院供图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人隋国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神华北电胜利能源公司党委副书记、书记、董事长、中国神华能源公司胜利能源分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隋国文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收受他人财物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认定被告人隋国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赃物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处理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隋国文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对查封、扣押的其他涉案款物,由查封、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图为宣判现场。包头市检察院供图一审宣判后,隋国文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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