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宾馆、商场等场所滥用人脸识别属于侵害人格权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王晨婷)近来,人脸识别技术大量应用。在为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人脸识别技术所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也日益凸显。一些经营者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介绍,比如有些知名门店使用“无感式”人脸识别技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分析消费者的性别、年龄、心情等,进而采取不同营销策略。上述行为严重损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亟待进行规制。

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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