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门口上幼儿园!宜昌出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新政

城镇小区都将配套幼儿园

与住宅同步验收

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

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居民

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

为了解决适龄幼儿

“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宜昌又放大招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宜府办发〔201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推动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易地扶贫搬迁原则上均应按照本意见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

二、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和《幼儿园标准设计样图》(教发函〔2019〕1号),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在出让土地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标准等控制性要求。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县市区(含宜昌高新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幼儿园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在审批新建住宅小区规划设计方案时,对配套幼儿园建设布局进行审查;在进行新建住宅小区规划条件核实时,项目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配套建设幼儿园规划条件核实工作,并出具幼儿园规划条件书面核实意见。

四、发改部门负责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审批(备案)。在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时须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对未按规划要求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项目不予审批(备案)。

五、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小区在办理交付使用手续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将配套幼儿园不动产登记资料移交项目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凭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的移交协议、不动产登记资料及时向不动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并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完成转移登记手续。

六、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检查,对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项目,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存在配套幼儿园迟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城镇住宅小区项目,在其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

七、住建部门在核发新建商品住房销(预)售许可证时,应对规划同步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实施销售管控,不纳入预售范围。

八、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管理、使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由教育部门认定其办园性质后,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配套幼儿园或改变配套幼儿园的用途。

已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管理的幼儿园,其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源、电源、气源的,可以申请分表计量。物业费要适当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物业费。

九、税务部门依法落实配套幼儿园产权移交相关优惠政策。

十、财政部门配合协调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配套幼儿园的资产划转和移交工作。

十一、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配套幼儿园资产划转和移交工作。

十二、本意见印发之前已供地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规划条件或者供地协议的要求配套建设幼儿园,并会同项目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配套幼儿园用地及房屋产权的移交手续。

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部门联动、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按照国办发〔2019〕3号文件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统筹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十四、住建部门牵头,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教育、税务、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履职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五、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丨宜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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