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支持公交线路 向学校景点园区延伸
本报讯 (记者赵辉 见习记者郭旭) 10月18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获悉,《西安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作为城市公共交通的核心组成部分,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和领导公共汽车客运事业。 《条例》明确了政府职责,即:“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的领导,将公共汽车客运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财政政策、城市规划、场站用地、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优先保障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汽车客运方式出行。”
考虑到我市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应当扩大公共交通的覆盖范围,更加便利群众出行。《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进城乡公共汽车客运一体化发展,支持公共汽车运营线路向镇、学校、旅游景点、工业园区等区域延伸。”
《条例》对公交站点和站牌的设置、使用保护、恢复补建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从多个角度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给予保障。《条例》明确了公交专用车道的设置和管理,将其作为迅速提高公共汽车客运的通行效率,方便群众工作生活的重要手段,“符合条件的禁止转向和单向行驶路段,可以允许公共汽车通行,并在具备条件的主要路口,设置公共汽车专用导向车道,保障公共汽车优先通行。”
保障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稳定性,离不开有效监管。为此,《条例》规定:“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不得擅自停止运营服务。”同时要求“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确定的线路、站点、时间运营,不得擅自进行调整。”
票价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心的焦点,《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票价制定和调整标准,规定“价格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票价与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和政府补贴的联动机制,根据运营企业运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比价关系,制定或者调整公共汽车客运票价。”
同时,为体现公共汽车客运的公益惠民属性,《条例》要求“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乘坐公共汽车的票价优惠政策,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件、范围、优惠时段、标准和办理程序等事项。”
《条例》还强化了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社会监督,明确了投诉处理程序,既便利群众监督,又能完善运营企业的自我规范。
针对出现的因运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群众利益受损、影响公共汽车客运秩序的现象,《条例》规定:“运营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能力,保障公共汽车运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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