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股东资格条件 支持券商差异化发展

  本报记者 杨毅

  随着股权管理规定落地,证券行业或将形成分层次的良性竞争格局。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年3个月后,《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7月5日终于正式发布。与此同时,证监会还重启了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股权规定》适用于境内所有证券公司,无论新设证券公司或存量证券公司、内资证券公司或合资证券公司,均一体适用。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股权规定》的一个重要变化是进一步明确对证券公司的分类管理安排,即将券商分为仅从事传统证券业务的“专业类券商”及亦从事杠杆类业务的“券商”。此外,《股权规定》还下调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要求;对存量证券公司给予过渡期安排,稳妥有序推动政策实施。

  《股权规定》系统地整合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相关要求。华泰证券研究员沈娟认为,优化股东资格条件将完善券商治理机制,构筑券商长期向上发展的基础。同时,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重启,新入局者将加剧行业分层竞争态势,专业类券商竞争更趋激烈,而综合类券商将面临更高阶竞争。

  分两类管理券商

  类型可互相转化

  明确券商分类管理安排,有助于形成差异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的良性分层监管格局,有助于引导券商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和市场客户。

  根据从事业务的复杂程度,《股权规定》明确将证券公司分为专业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专业类指从事常规传统证券业务(如经纪、投资咨询、财务顾问、承销与保荐、自营等)的券商;综合类指从事的业务范围除传统证券业务外,业务还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如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股票等)券商。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专业类证券公司而言,由于其业务活动以中介服务为主,不涉及大额负债及大额资本中介,外部性较低,仅要求其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具备和《》等规定的基本条件。对于综合类证券公司而言,由于其从事的业务资本消耗较高,与金融体系内的其他机构联系紧密,外部性显著,因此要求其主要股东和控股股东需具备较高的管控水平和资本补充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和专业类证券公司可以互相转化。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战略规划和风险管控能力,选择不同的发展路径。专业类证券公司在其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具备《股权规定》明确的资质条件后,可以依法申请各类创新复杂业务,转型为综合类证券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战略考虑,依法变更业务范围,转型为专业类证券公司。

  穿透核查

  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

  此次备受市场关注的是,《股权规定》针对不同层次的股东提出不同的资质要求。沈娟认为,《股权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四类股东分类和准入要求,有助于引导券商引进优质股东;另一方面,通过强化穿透核查厘清股东背景及资金来源,有利于券商长期规范、有序地开展良性经营。

  根据持股比例和对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股权规定》明确将券商股东划分为4类:证券公司股东包括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针对不同类型的股东,《股权规定》从净资产、持续盈利能力、管控水平等方面明确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以实现引进优质股东初衷。

  此前,证监会就《股权规定》于2018年3月30日至2018年4月29日公开征求意见,较高的控股股东资质要求曾引起较大的争议。与此前相比,正式发布的《股权规定》下调了综合类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主要股东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要求,将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的资产规模要求调整为“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删除了控股股东“最近3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亿元”、主要股东“最近3年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500亿元”要求,更注重专业能力和风险管控经验。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适当放宽了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要求。征求意见稿曾提出“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不得超过1/3”,而正式的《股权规定》将上述要求调整为“单个非金融企业实际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的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50%”。

  在明确4类股东资质条件的同时,《股权规定》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核查股东关联关系,防止规避监管;穿透核查股权结构、资金来源,禁止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重启审批

  行业竞争进一步加剧

  而伴随着内资证券公司设立审批重启,新入局者或将加剧行业整体竞争态势。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底,我国有131家证券公司,总资产6.26万亿元。2014年以来券商成立速度放慢,且近年新设券商以合资券商为主。本次《股权规定》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有所放松,同时又重启内资券商设立审批,考虑到对内对外券商股权均有所放开,预计未来券商行业竞争将进一步加剧。

  不过,也有分析人士认为,在小型券商向中型券商的跃升中,鲜有“弯道超车”情况,预计新设立内资券商除非在商业模式、股东禀赋等方面有明显领先优势,否则不易对存量上市券商构成竞争压力。

  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还合理设立过渡期,以实现稳妥有序过渡。本次一同发布的还有《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其主要内容之一是明确了实施《股权规定》的过渡期安排。具体而言,对综合类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暂时达不到《股权规定》明确的资产规模等条件的,给予5年过渡期;5年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不影响该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等常规证券业务,但不得继续开展股票期权做市、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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