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昨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小区、政府投融资建设保障性住房、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易地扶贫搬迁等项目都要配套建设幼儿园。
幼儿园移交教育行政部门意见要求,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应当与区域人口规模、入园需求相适应,并符合最小办园规模6个班的要求。配套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并按规定办理幼儿园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达到配套建设幼儿园规模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保证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优先满足本小区居民子女教育行政部门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举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满足本住宅小区居民适龄子女就近入园需求。配套幼儿园由教育部门认定办园性质后,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配套幼儿园或改变配套幼儿园的用途。
水电气按居民价格标准执行已移交教育行政部门使用管理的幼儿园,其用水、用电、用气收费标准按照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执行,与其他单位共用水源、电源、气源的,可以申请分表计量。物业费要适当减免,不得按商业用房收取物业费。
来源|三峡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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