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商业用房等按规改建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吉林省发改委

吉林省商业用房等,按规改建租赁住房

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近日,吉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落实改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为吉发改价格〔2019〕314号,通知明确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两项内容保持不变,分别为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一项内容进行调整,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同时明确,调整后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通知关键词

两项保持不变

土地使用年限保持不变;

容积率保持不变;

一项内容调整

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

调整后水电气价格标准

调整后;

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

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通知截图如下

通知原文如下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支持租赁住房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改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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