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改委
吉林省商业用房等,按规改建租赁住房
水电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近日,吉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落实改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文字号为吉发改价格〔2019〕314号,通知明确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两项内容保持不变,分别为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一项内容进行调整,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同时明确,调整后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通知关键词
两项保持不变
土地使用年限保持不变;
容积率保持不变;
一项内容调整
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
调整后水电气价格标准
调整后;
用水、用电和用气价格;
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通知截图如下
通知原文如下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局,国网省电力有限公司、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精神,支持租赁住房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改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好落实,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主动服务企业,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政策及时得到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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